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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申请的提交。
(一)申请人可以在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站、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受理渠道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发至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申请人向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部门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提出。
第八条 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调整,并分别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登记。
1.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对于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要即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三方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公开和延期法定期限内。
(四)归档。
行政机关要做好申请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申请办理情况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向州政府(州政府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该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直接申请的,由州政府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州政府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交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相关部门办理、答复和应诉。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2.收件证明(样例)
3.告知书当面申请样例(当面申请样例)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样例)(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