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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凉山州纪委机关 凉山州监察委员会
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商交往三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凉民营办〔2024〕1号
各县(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凉山州政商交往三张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民营经济和 中共凉山州纪委机关 凉山州监察委员会 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凉山州政商交往三张清单(试行)
为激励公职人员同民营经营主体坦荡真诚交往,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三张清单。
一、必为清单
公职人员应主动履职,真诚服务,依法依规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严格执行国家惠企政策,第一时间(3个工作日内)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细化实化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做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2.对所有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在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4.对企业真帮实联,做好助企纾困、产销对接等服务保障工作,对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的处置要“有求必应”、事不过夜,做到凡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审慎使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前往企业督查检查的,应精简整合涉企督查检查事项,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6.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提升涉企案件办理效率,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应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7.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强化调研研判,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可为清单
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可依法依规从事下列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交流会、茶话会、年度总结会等各类公开非庆典活动。
2.为促进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申报、技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促进投资融资的洽谈会、展销会、推进会等各类公开经贸活动。
3.为支持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挂牌上市等活动,以及企业、商(协)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等洽谈交流活动。
4.因工作需要,邀请企业、商(协)会人员到单位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可提供工作餐;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必要的,可在企业用工作餐。
5.为提升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组织企业家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产业提升等活动,参训人员可参照干部教育培训标准执行。安排企业家参加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州外培训、考察、学习、会议,派出单位可参照现行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给予报销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用。
6.在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中,一般安排工作餐;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商务宴请。
7.与海外和港澳台工商界人士公务或商务交往中,确因礼仪礼节需要赠送纪念品的,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可按规定赠送能够代表本地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纪念品。
三、禁止清单
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严格做到“八严禁”。
1.严禁索取或收受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奖品、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严禁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向企业放款并获取高额利息,不得以亲属、朋友或他人名义违规持股成为“影子股东”贪腐谋利。
3.严禁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4.严禁违规运用财政资金为企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融资等,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登记注册、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土地供应、税收征管、案件办理、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吃拿卡要”,或对民营经营主体制定实施歧视性、差别化政策。
6.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募捐,不得以破土动土、帮助协调、使用公共道路、用水等名义,阻止、妨碍企业正常建设施工,或向企业收取协调费、好处费等,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7.严禁超越罚款设定权限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简单粗暴执法、“小过重罚”“不教而诛”和搞创收式执法,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8.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不得以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